鉴定意见是指 鉴定人根据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专业判断。这种意见本质上是言词证据,与普通证人证言的区别在于,鉴定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他们所作出的推断、评论甚至猜测在某些情况下也是重要的证据。
鉴定意见通常应用于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
在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
总结来说,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用于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