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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水灾中受损较重告县水务局未尽责,法院:系不可抗力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8:41:00    

一个农业公司与县水务局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迎来法院一审判决。

2021年9月30日,陕西大荔一条排碱渠决堤,造成附近大片田地被淹。数年沟通无果后,在洪灾中受损较重的陕西万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大荔分公司)将大荔县水务局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被告明知排碱渠决堤、塌方,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疏通,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主观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大荔县水务局辩称,原告土地被淹,是由于当时一直下大雨导致大荔县内涝,很多土地被淹,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大荔县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3月31日,大荔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大荔县水务局的观点,驳回了万汇大荔分公司的诉求。

万汇公司起诉被驳回

起诉水务局索赔300万元

大荔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为原告万汇大荔分公司与被告大荔县水务局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万汇大荔分公司起诉称,2015 年11月15日,原告与堤浒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该村河道附近1080 亩土地,用于冬枣、牧草种植以及家禽、渔业养殖。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有一条湿地排碱渠横穿而过,沟渠中的水向东排入黄河。

2021年9月份,排碱渠中蓄水增多,导致下游渠道护坡土质塌方,相关部门查看现场,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承包区域本就地势较低,原告担心突发状况,便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被告对此事亦知情。

2021年9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排碱渠突发决堤,相关部门回复要保上游,闸门不能关,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决堤处迟迟得不到修缮,加之下游渠道护坡土质塌方,被告未能组织人员及时疏通,水位不断上涨,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夜之间上千亩农业项目被尽数淹没,财产损失严重。受灾后,原告与县政府多个部门协商无果。

受灾时湿地排碱渠归属当地移民局管理,后大荔县政府将移民局、水利局等管理部门职能合并,成立大荔县水务局,即本案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排碱渠决堤、塌方,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疏通,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主观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暂计,以实际评估结果为准);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荔县水务局辩称,涉案排碱渠属于大荔县水务局管理,事情发生后,大荔县水务局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修复排碱渠,水流已经通畅。原告土地被淹,是由于当时一直下大雨导致大荔县内涝,很多土地被淹,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大荔县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荔县水务局提交了涉案地区2020年至2024年同期大荔国家气象观测站的逐日降水量统计表等证据,以证明当年雨量较大。

法院:系不可抗力造成

大荔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原告与堤浒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该村河道附近1080亩土地,用于冬枣、牧草种植以及家禽、渔业养殖。租赁期限30年,从 2015年至2045 年,每年租金总额50000元,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的11月支付。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对涉案租赁土地进行投资经营。

涉案土地中有一排碱渠通过,该排碱渠不仅承担附近盐碱滩地的排水排碱,还承担大荔县城以北部分地区排水排碱,经过大荔县湿地公园,由该排碱渠排入洛河。

2021年9月19日至10月8日,涉案土地地区遭遇大雨,大荔国家气象观测站统计,2021年涉案地区国家站和朝邑站降水量统计平均值为182.9mm,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涉案地区同期降水量统计平均值为65.5mm,降雨量远大于同期相同地区降雨量。

大荔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承包土地系低洼盐碱土地,其自身就易遭水涝,该土地中的排碱渠常年用于排碱排水。排碱渠不同于浇水的灌溉渠,一般在低洼土地下挖,用于排除周围土壤中积聚过多的可溶性盐类,可以降低地下水位,减少盐分上升的机会,引导和排除含盐量高的地下水及地表径流。

法院认为,2021年涉案地区降水量平均值182.9mm, 明显远远高于平常年代的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涉案地区同期降水量平均值65.5mm,应认定构成雨涝,原告承包土地的损失系雨涝导致的损害,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3月31日,大荔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汇大荔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万汇大荔分公司一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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