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主要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处罚措施。
主刑 包括以下几种: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附加刑 包括以下几种: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即可以单独判处某种附加刑而不判处主刑。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